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十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每期定向债券融资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