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不得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