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财产。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自有财产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得由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承担。各期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