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七条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提示风险,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