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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