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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