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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