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