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