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