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预警信息。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当事人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纠正、公布名录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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