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十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