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