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气候公报。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当地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气候公报的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