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领导、协调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支持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运行和作业保障,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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