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九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项目。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