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七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规模化引种或者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组织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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