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六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