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台风等对本市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的气候特征分析和气候预测研究,发布台风、雨涝、干旱、高温、低温冰冻等气候指数,开展气候风险区划。
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容。
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科学设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容。
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科学设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