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