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