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的相关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承借人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禁止情形。申请人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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