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