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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