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将防治扬尘污染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防治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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