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质量标准。
禁止无证无照销售、私自改装车船运输、私自储存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违反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无证无照销售、私自改装车船运输、私自储存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违反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