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具体办法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悬挂环保标牌。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悬挂环保标牌作业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具体办法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悬挂环保标牌。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悬挂环保标牌作业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