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对排放黑烟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排气污染自动检测或者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机动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船舶,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船舶,不得上道路行驶或者运营。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船舶,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船舶,不得上道路行驶或者运营。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