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