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