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具、机械涂装、漆包线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低挥发性建筑装饰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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