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生物质工业炉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并配备高效除尘等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