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除应急抢险救灾外,在禁止区域、时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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