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输送、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区域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增加水洗冲刷频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输送、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区域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增加水洗冲刷频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