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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