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