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