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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