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时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过,溅起积水,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滞留、嬉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过,溅起积水,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滞留、嬉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