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允许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上未按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