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采取辱骂、威胁、侮辱、推搡、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