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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