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