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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