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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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样本,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
第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
第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
第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
第七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士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
第八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完善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健全先进表扬...
第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整合场所、人员,强化机制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
第十二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
第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
第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
第十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
第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清廉...
第十七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制定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
第十八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应当...
第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公民道德馆、家风馆、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作用,开展...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下沉行政执法力量、下放行政执法权限。
市...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发挥法官联村制度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大...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乡镇...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乡村普法宣传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结合国家宪法日、...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根据需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因经济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和功能性平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化农村警务建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
市、区县人民...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上下衔接,发挥综合实...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乡镇人民政...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城建工作人员在乡村房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
第四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