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