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