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和公共设施维护等内容提出约束要求和违约惩戒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备案后的三十日内责令改正。
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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