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村级财务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