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清廉乡村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