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八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应当纳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