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公民道德馆、家风馆、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作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